【案例播报】田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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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头条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9-26 17: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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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

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为获利,承租场所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

7月22日下午,田阳县人民法院对陆某等4人涉嫌容留他人卖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两名主犯即被告人陆某、王某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两名从犯即被告人卢某琼、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陆某、王某明承租田阳县田州镇某楼房供外籍女子阮某玉、陈某章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陆某、王某明请被告人卢某琼帮助管理,后卢某琼与被告人周某见有利可图,经与陆某、王某明协商同意,两人共同出资14500元参与提供租房供外籍女子卖淫获利,期间,先后由陆某、卢某琼管理外籍卖淫女子收取嫖资,所得嫖资由陆某、王某明保管后再共同分配。2019年3月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当场在出租屋内查获卖淫嫖娼的阮某玉、刘某山二人,并将二人及现场的卢某琼、阮氏某仙带回公安局调查。阮某玉、刘某山如实陈述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阮氏某仙也如实陈述其多次在该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事实。2019年3月12日,周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卢某琼、陆某、王某明先后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王某明、卢某琼、周某共同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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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召凯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9-27 16: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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