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平台相关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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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369898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9 2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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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松林吕琪谌宏民
       网络购物平台涉嫌非法传销、集资诈骗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当前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九民纪要》指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就民刑争议交叉案件分别审理的主要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但是并未穷尽所有情形。民法学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单个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司法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就此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探讨。
       我们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些地方的两级法院对于网络购物平台相关的刑事民事案件,不加区分的认为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犯罪,就一概不予受理民事案件,或者在立案庭受理后,民事庭未经审理就裁定驳回起诉。有些法院对于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保证等与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却以与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关联为由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实质上是错误的对“涉众型集资犯罪”作了扩大理解。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些法院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构成或涉嫌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罪的情况下,把根本未参与非法传销,而是正常的买卖关系理解为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混淆了正当消费行为与违法犯罪,扩大了打击面,把本不该收缴的正当消费者的数十亿购货款作为非法传销资金予以收缴罚没,严重侵害了无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上百万个家庭造成生存危机,无疑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关于网络购物平台相关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集资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课题组组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案件,不仅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不特定多人的财产权,案情通常十分复杂,作为民事案件审理难以查明案情及资金去向;如果不是涉及众多债权人起诉的网络平台购物纠纷,不能判定确系涉嫌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受理,经过审理确信涉嫌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的,移交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后,法院再裁定驳回起诉,未经审理就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作法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及众多债权人起诉的网络购物平台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有明显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的,可以在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发现确实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撤销案件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对于正当消费者的退赔请求不予处理的,债债权人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并依法裁判。
       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问题。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或条件):第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第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第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第四、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第五、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第六、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网络购物平台实实在在为商家推销商品,确实以消费者投入的购货款的金额作为获得利润的主要依据,许多网络购物平台不存在仅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也不存在扰乱经济秩序的现象,不存在将消费者的购货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故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因不具备上述特征或条件的,不是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课题组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书发现,有些法院错误的认为只要网络购物平台实行会员制,采取购物方式成为会员,网络购物平台公司就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实行会员制的公司必然触犯刑法;网络平台公司的一些管理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集资罪,所有会员既是非法传销、非法集资参与人,又是受害人,把所有的消费者和供货商都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课题组认为,有些法院判决的上述观点显然违背法律规定。
       关于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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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红叶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9 22: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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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代林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06:14: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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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曦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07: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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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富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07: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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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369898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08:21: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我们是广州太极古芳网络诈骗案的受害者!我们强烈要求严惩诈骗犯!!!退回我们的购货款!!!也是受害者的血汗钱!!!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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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凯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09: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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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妍姝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11: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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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11:24: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太极古芳完全符合传销属性,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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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5369898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1-2-10 11:37: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无名氏 发表于 2021-02-10 11:24
太极古芳完全符合传销属性,鉴定完毕。

你是传销鉴定专家???祝你们心不好的人天天生活在悲惨世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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