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平、苏某章等10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在隆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隆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该院检察长申书敏、副检察长班应钦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务。人民法院院长梁光辉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因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需要,隆林革步乡红染村一、二、三社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群众集体搬迁到该县新州镇新兴社区,各种征地补偿款均已补偿到位。电站建设好后,政府征收的土地全部被淹没。
2016年初,时任新州镇新兴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梁某平和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社区主任的被告人苏某章(自治县人大代表)在社区群众会议上,组织群众推荐了10被告人作为代表,以原革步乡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水域应当属于红染村为由,到该水域内收取“水面租金”。
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梁某平、苏某章组织被告人李某堂等人到原革步乡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水域内指认水域界限,丈量养殖户网箱面积,然后按照每年0.8元/m3的标准,通过威胁的方式,向网箱养殖户索取“水面租金”。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梁某某等10人以集体的名义,多次进入原革步乡红染村红染一、二、三社的水域内,通过威胁的方法向养殖户索取“水面租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作为集体组织收入,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利用集体经济开支。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平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平等10人利用集体经济支付实施犯罪行为所需的费用,并以集体名义,通过威胁的方法多次纠集在一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危害性的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应依法严惩。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论述,与被告人、辩护人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申书敏检察长在发表公诉意见中用事实和证据充分阐明被告人所犯罪行及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庭审以案释法、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当庭宣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平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10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认定10被告人均犯敲诈勒索罪,综合10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10000元不等。10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对上述判决无异议,不提出上诉。
审判长当庭宣判判决结果。
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安局班子成员、各派出所所长,自治县纪委监委班子、各室主任、各派驻组组长,新州镇新兴社区等两委班子成员、群众代表等200余人到场旁听了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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