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河沙坝山林。 6月28日,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兰科管理局”)、广西国营雅长林场(以下简称“雅长林场”)再次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村民称,他们种植的树木被划入兰科管理局后,被禁止采伐等经营活动,要求上述双方赔偿巨额林木经济损失。但兰科管理局和林场认为,他们的行政行为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不应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而村民效仿维权的趋势,也给自然保护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案件:村民认为被侵权 保护区接连被告 今年4月份,百色市乐业县花坪镇花坪村村民吴某向乐业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从1986年起陆续在毛兔保种植松树80亩、河沙坝种植杉木及酸梅约108亩、杨柳井种植杉木约46亩、炭山坡种植杉木约90亩,现林木已长大成材。但从2008年起,上述4片林地被划入兰科管理局,他被阻止对上述林木进行经营管理,造成他经济损失达到210万元。吴某认为,兰科管理局和雅长林场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财产的侵权,要求上述两方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月28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宣判。 这已经不是兰科管理局第一次被起诉索赔。此前,村民陈某已与上述单位打过官司了。 1996年8月15日,陈某与花坪镇南干村落花生村民小组签订《承包集体土地合同书》,并在合同约定的地点种植5097株杜仲药材,并购买野猪崽在此放养。 2003年,雅长林场作为旅游景点进行开发。2005年,雅长兰科管理局成立,并将上述地点纳入其范围。 2017年,陈某将兰科管理局和雅长林场起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方支付财产损失141.7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兰科管理局和雅长林场侵害了陈某的对涉案山地内杜仲树的所有权,需赔偿81万余元。 兰科管理局和雅长林场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法院二审改判赔偿陈某30万元,且兰科管理局应当准许陈某进入保护区经营护理杜仲。 争议一: 树是村民种的 产权该算谁的 记者了解到,在两起官司中,山林产权归属都是辩论焦点。村民主张的是土地上的林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却无法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之前,法院采信了村民陈某的主张,对雅长林场提供的《国有山界林权证》没有采信。 对此,兰科管理局负责人黄伯高连连摆手称,这些年来,村民侵占国有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在宣教中,工作人员再三提示村民不管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国家保护区内都禁止采伐,要让植物保持自然生长的状态,“但判决似乎给了村民一种误导,让大家误以为可以把鸡养在别人笼子里,等鸡长大了还是自己的,变成了我侵占我有理”。 争议二:不许采伐林木 是否行政行为 2019年6月28日,记者来到涉案的河沙坝林地看到,山林郁郁葱葱。 吴某的代理律师韩先生称,保护区成立后,在边上树起了“外人禁止入内”的牌子,村民无法进行护理,导致杂草杂树丛生。但村民世代以此为家,先于林场和保护区成为这些山林实质性的主人。等到树木成才时,却被划入保护区了。保护区不允许采伐,吴某就不再采伐,但是对村民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这两起官司都是民事诉讼案,但兰科管理局认为,这并非民事纠纷。甚至,兰科管理局不应当成为民事被告。 黄伯高称,并非兰科管理局不允许采伐,而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对保护区范围的林木进行采伐等经营活动。兰科管理局的行政履职行为不存在过错和不当。如果村民认为不允许采伐侵害了他们的财产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但乐业县人民法院和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的诉讼时,没有采信兰科管理局的说法。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称,兰科管理局和雅长林场均为自治区林业厅设立的管理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构。其阻挠村民进行管护采割杜仲的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认定是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 争议三:赔偿金额评估 该按什么标准 此外,两起诉讼中,村民均提出,由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赔偿金额。 这种赔偿标准,也未获兰科管理局和雅长林区的认可。 黄伯高称,国家对公益林制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按照2017年最新的标准,每亩补偿10元。 他无奈地表示:“正因为村民知道行政诉讼可获得赔偿很少,所以才接二连三提出民事索赔。兰科管理局作为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性机构,哪里有钱支付村民的巨额索赔呢?长此以往,国家政策又如何执行呢?” 来源:南国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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