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电站的补正与意见陈述书 专利局第二次补正通知内容为: 上述专利申请,经审查,存在以下缺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补正。期满未答复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缺陷及应补正的内容如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提交的补正文件不合格。 权利要求书:申请人于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大量内容,例如:权项3中“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前至后”到“网时,”之间的内容等,申请人还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内容,如将“底部横道”修改为“泄洪深孔”等(以上示例皆非穷举),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说明书:1)重新提交的说明书不完整(从页码判断缺少说明书第1页),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2)申请人在重新提交的说明书中删除了原说明书中的大量内容,如“叶轮如果是采用蜗壳包裹……三道过滤网”等,申请人还修改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如将“底部横道”修改为“泄洪深孔”等(以上示例皆非穷举),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重新提交的说明书中仍含有多处不规范用词及非技术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我陈述的意见为: 权利要求书:申请人于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大量内容,例如:权项3中“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前至后”到“网时,”之间的内容等, “第三层的叶轮是从前至后”到“网时,”之间的内容是权利要求的第3、4、5页,这三页我从未说过要删除,我只是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而提交权利要求的第1、2、6、14、15这五页替换页。 申请人还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内容,如将“底部横道”修改为“泄洪深孔”等(以上示例皆非穷举),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我没有采用泄洪深孔这个词,而是使用底部横道这个词,是因新式电站中有中横道,中高横道,高横道,我觉得用底部横道更便于理解,而且在第一次提到底部横道时还对底部横道做了解释(水坝内一条斜水道,斜水道高的那端通上游,低的那端通下游,斜水道中间经过蜗壳时带动水轮机的叶轮),但上次的补正通知书中说:“说明书中含有多处不规范用词”要我补正,现在补正了(说明书中将底部横道改成了泄洪深孔,权利要求中只能跟着改动,否则会造成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又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那么我到底是补正还是不补正呢? 说明书:1)重新提交的说明书不完整(从页码判断缺少说明书第1页),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重新提交的说明书的替换页为第2、3、4、8、9、12、14、16、17这九页,说明书第1页从未做过修改,也就不用替换,为何说缺少说明书的第1页呢? 2)申请人在重新提交的说明书中删除了原说明书中的大量内容,如“叶轮如果是采用蜗壳包裹……三道过滤网”等, “叶轮如果是采用蜗壳包裹……三道过滤网”是说明书的第5、6、7页,这三页我从未说过要删除,我只是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而提交说明书的第2、3、4、8、9、12、14、16、17这九页替换页。 前面提到的“底部横道”我补正为“泄洪深孔”,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有过将牵扯到“底部横道”的内容全删除的打算,可又违反了“删除了原说明书中的大量内容”这一条了。 申请人还修改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如将“底部横道”修改为“泄洪深孔”等(以上示例皆非穷举),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上次的补正通知书中说:“说明书中含有多处不规范用词”要我补正,现在补正了,又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那么我到底是补正还是不补正呢? 3)重新提交的说明书中仍含有多处不规范用词及非技术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3款的规定。 上次补正(说明书与权利要求)我总共删了2267字,现在仍说说明书中含有多处不规范用词及非技术内容:补正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补正又违反了补正通知书,大量删除又违反了“删除了原说明书中的大量内容”:现在我还是再次补正。 附注:以后会将第一次补正后的新式电站说明书全稿(31127字)一字不易地刊于网络,如能通过初审,则读者可在专利公报上看到再次补正后的新式电站,如被驳回,则将第二次补正后的说明书一字不易地刊于网络,这样读者可在网上看到再次补正后的新式电站说明书全稿。 听说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因而撰写此作者简介:已在网上发表新式电站说明书节选3,阿民的一些琐事2(修改稿),是谁更改了事实;以后会发表新式电站说明书全稿,永动机系列(永动机的说明书与权利要求共计118966字,有94个型号的永动机,该专利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后,会发表永动机系列),《神奇世界》第7章。我每年申请专利前都提出了费减请求,去年的费减证明备案所需的证明文件中的收入证明原件上盖的公章比较模糊,但费减审核还是通过了;今年的收入证明原件上盖的公章比起去年的要清晰得多,但费减审核没有通过,原因竟然是“公章不清晰”!我的车辆防撞器发明专利是按照专利法第二条,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但2021年10月28日接137XXXXXXX1的电话,问我是不是叫刘晓民,我说是;他说他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我的车辆防撞器专利不符合规定,要我撤回。我问原因,他说是将复杂技术进行简单组合。查这个手机号,显示他的工作单位是汉寿县科技局(科技局属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局2021年11月18日发出有关车辆防撞器的《审查业务专用函》,其内容为: “经查,初步认定申请人刘晓民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专利申请201911264410.6与其它专利申请(见附件1)存在以下行为: “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的。 “申请人在收到本函后,可主动撤回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申请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本专用函之日起十五日内针对每件专利申请分别进行答复,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陈述理由,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阿民的一些琐事2中一共提到了七个专利,其中1月28日寄出的新式电站现在仍处于初审通过之前的阶段,其中的防御型武器已放弃,其中的地效航母被“视为撤回”,其中的车辆防撞器已寄出撤回申请:现在决定中止任何专利的寄出。 2021年11月29日 附注2:截至2022年8月12日,所有专利信件的所有收信记录: 1军用飞行器:2019年9月6日提出申请;2019年9月9日在国知局长沙代办处取得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19年10月14日收到国知局2019年9月30日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2019年11月30日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020年1月14日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2020年2月12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实质审查费交费收据。 2防御型武器:2020年1月2日提出申请;2020年2月29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0年4月1日收到申请费与实质审查费收据;2020年5月18日收到防御型武器不按保密专利审查的通知(除该专利外,其它8个专利全都未再提保密审查,其它8个专利全都提出了早日公布申请); 2020年6月12日收到第一次的补正通知书;2020年8月6日收到第二次的补正通知书; 2020年9月29日收到第三次的补正通知书; 2021年8月8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审查意见通知书,说“……不具备被授与专利权的前景……”,2021年8月13日我在网上声明放弃此专利。 3热空气飞行器:2019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2019年11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19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费的交费收据;2019年12月24日收到初审合格通知书;2020年2月12日收到实审交费收据;2020年3月5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4车辆防撞器:2019年11月26日提出申请;2019年12月22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0年2月12日收到缴纳申请费的收据;2020年2月17日收到初审合格通知书;2020年4月5日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该专利未曾提出实质审查);2021年10月28日接到电话说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车辆防撞器属于将复杂技术进行简单组合,不符合规定,要我主动撤回;2021年11月2日寄出撤回申请;2021年11月27日收到国知局11月18日发出的有关车辆防撞器的《审查业务专用函》;2021年11月30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有关车辆防撞器的同意撤回专利申请。 5地效航母:2020年8月10日提出申请;2020年8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0年10月2日收到申请费与实质审查费的交费收据;2021年3月30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2月3日发出的 “视为撤回通知书”(此时才知2020年10月12日发出了地效航母补正通知书,但我从未接到有关此信的电话,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4月1日寄恢复权利请求书;2021年6月2日收到到国知局2021年4月20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要交1000元的恢复权利请求费;2021年6月13寄地效航母补正书与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后,2021年8月8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8月4日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仍不同意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2021年8月13日我在网上声明“放弃该专利,网上公布的地效航母说明书节选1-3,任何人皆可使用”;2021年11月2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不同意恢复地效航母的权利的信。 6极速飞行器:2020年12月9日提出申请;2021年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1年4月4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3月31寄来的修改更正通知书(上面提到2021年2月19日曾寄来初审合格通知书,但我未接到此信的电话,也未收到此信),另一封是2021年3月31寄来的补正通知书;2021年6月2日收国知局2021年4月28日发出的初审合格通知书;2021年6月22日收到公布通知书;(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7新式电站:2021年1月28日提出申请;2021年6月9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5月10日发出的新式电站视为撤回通知书(上面说未在2021年2月19日发出的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相关费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但我从未接到有关2月19日的信的电话,也未收到此信);2021年6月13日按不可抗拒的理由寄恢复权利请求书后,2021年7月21日收到启动针对新式电站“《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邮路查询,待邮局返回查询结果后再进一步审查”;2021年8月8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8月3日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不同意2021年6月13日提出的按不可抗拒的理由,仍是要交1000元的恢复权利请求费);2021年8月9日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与恢复权利请求费并于2021年8月10日按正当理由寄出恢复权利请求书;2021年8月26日收到恢复权利通知书;2021年10月26日收到第一次补正通知;21年11月27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国知局21年11月19日发出的第二次补正通知书;21年11月30日寄第二次补正书(含意见陈述书与重新打印的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8地效航母(二):2021年8月28日提出申请;2021年9月19日收到国知局2021年9月15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1年10月26日收到(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国知局21年10月22日发出的第一次补正通知;2021年11月2日寄回复(第一次的补正书);2021年11月25日接010 5******4电话,说第一次补正的地效航母(二)的权利要求要把第1-7页也打印进去;2021年11月30日寄地效航母(二)重新打印的权利要求;(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9永动机:2021年10月15日提出申请;2021年11月4日取得(至现在为止的最后一封信)国知局2021年10月27日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缴纳申请费;(该专利至今未提出实质审查)。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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