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充铁路线路安全保障规范 车辆穿铁路桥梁、涵洞有“限制”
《条例》草案结合广西区情和特点来加强铁路线路安全,扩充了铁路线路安全保障规范。包括:充实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的禁止行为、限制行为和相关管制要求;补充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和电力线路导线两侧管理规定;细化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规定,明确整治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风险隐惠的责任划分等。
完善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规范 12种情形属危害铁路安全行为
为此,《条例》草案完善了铁路建设与运营安全保障规范,明确危害铁路站车秩序、铁路安全的禁止行为,包括此前出现的“霸座”“阻挠发车”等行为在内,以下12种情形均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1)干扰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闸门,上下列车;(2)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3)强占他人席位;(4)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5)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或者强行登乘、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6)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方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7)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8)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食用可能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9)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10)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11)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被处以重罚,对个人拟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拟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方面制定规定,要求设立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同时,条例拟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来源:南宁晚报(记者 彭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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