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以“进料加工”的方式保税进口铝锭后,因资金紧缺又急需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由其法人代表、董事长刘孟军决定后,将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的部分保税铝锭在国内销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百色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六百万元;与前罪犯逃税罪被判处的罚金五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刘孟军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前罪犯逃税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刘孟军均不服,认为一审认定其擅自将公司保税进口的铝锭在境内销售,偷逃海关税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无罪上诉。
【裁判结果】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虽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但没有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但现没有证据证实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出售该部分保税料件就必定导致该部分对应税款的流失。此案被发现时,还未到加工贸易手册的最后期限,且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期限内,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有书面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缴税款的行为,证实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主观上有偷逃税款的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刘孟军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判认定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当,应予纠正。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孟军均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典型意义】
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将未出口的料件转为内销,提高存货的周转率,发挥财产的流通价值,缓解公司资金紧张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但也容易引起交易行为是否触犯刑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依法保护合法交易,防止随意扩大刑法的适用。此案的审理依法认为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保税铝锭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但无虚假核销行为且在核销期限内申请补缴税款,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故意,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构成要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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