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实行!小心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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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头条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2: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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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地桩、地锁
或者其它障碍物
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
并给予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
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
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8月23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百色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这个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行。  
据悉,该《条例》于2018年正式启动制定工作,历经3次审议后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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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3月,百色市机动车保有量达87.9万辆,其中汽车36.2万辆,摩托车51.7万辆,另外电动车保有量44.3万辆,年增长率约为11.7%。市区(右江区)机动车保有量14.9万辆,其中汽车8万辆,摩托车6.9万辆,而市区没有建设专用的大型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仅设置0.21万个。

《条例》规定,鼓励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不得影响公共资源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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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擅自设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
◆其他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凡擅自设置、撤除、损毁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凡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凡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商品宣传促销、摆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不接受城市管理监督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停车标示方向停放车辆;
◆按照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放车辆;
◆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服务费;
◆不得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免费通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同一区域路内停车价格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并区分停车种类、停车时段、停车区域等因素确定免费停车时间和停车收费标准。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其他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凡未按照停车标示方向,规定的停车时段、停车种类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处20元罚款。

●凡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48小时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申领。

《条例》规范了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与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与管理,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大亮点内容:  
亮点一:明确责任部门的监管职责
为推进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条例》在停车场行政管理制度上,综合我市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重新调整的内容,确定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最有利于停车场管理的原则,指定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专用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监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开展工作,保证《条例》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亮点二:制定停车场投资建设的激励政策
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停车场建设管理、供地方式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如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在第十二条规定中,对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公共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等方面进行规范。
同时,为了解决一些停车场擅自改变建设用途问题,第十五条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亮点三:呼应共享停车的发展趋势
立法要有前瞻性,在共享经济时代,盘活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应该成为每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和借鉴其他地方的做法,在《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亮点四:确定停车场的信息化建设方向
为解决本市停车泊位供需矛盾,加强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应用,提升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条例》规定了停车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积极倡导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车技术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管理停车场,通过网络、停车诱导指示牌等,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亮点五:强化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手段
为解决城市道路被私设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车辆短时停放收费等问题,《条例》以问题为导向,设置了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规范及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和停车收费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条例》中规定了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僵尸车”问题,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加强百色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活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以后百色停车难,乱停车的现象
将得到很大的改观了!
来源:百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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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钰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3: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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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强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4: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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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5: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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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坤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5:51: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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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洁怡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6: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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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仙敏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7: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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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源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8-26 18: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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