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未建设任何环保设施,百色市右江区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等人以废旧轮胎为原料制成轮胎油,并将严重超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直接排放,导致3000平方米林地受到严重污染,光是修复费用就要273.74万元…… ↓↓↓ 5月16日,这起颇受社会关注的百色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右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岩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右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县两级检察干警、部分区直单位干部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案情直击 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自2017年2月起,王某某伙同梁某某、包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百法村二组“六泽山”山沟,私自建立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并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非法提炼轮胎油,肆意向周边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渣、废气。经鉴定,该废旧轮胎炼油加工厂排放的废液中含有苯、甲苯、乙苯等7类毒害物质,此外,有机污染物、悬浮物、硫化物等5类物质严重超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具有很大的毒性作用,并造成3000平方米林地严重污染。
公诉人指出: 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后,公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污染环境,除依法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
检方意见 右江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出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承担刑责并判令其三人连带承担对受污染林地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若无法自行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则应承担因其行为导致林地污染的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所需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73.74万元,以及鉴定费用人民币18.5万元。该案将择期宣判。 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岩对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体现了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做好“公共利益守护者”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出庭支持起诉,不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对那些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也敲响了警钟,让群众明白污染环境不仅会“获刑”还要“赔偿”、“修复”,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只有让环保意识入心入脑,才能守护好属于我们的碧水蓝天。
一、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七款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内容来源:右江区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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