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靖西这对夫妻竟伪造房产证贷款120万作抵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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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本土人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10: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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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农某与被告麻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投资成立了某公司。2013年9月23日,被告农某以一份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原告何某借款1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将120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帐到农某在工商银行的帐户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何某多次催促,被告麻某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还款20万元,2015年1月29日还款15万元。2015年1月30日,被告农某、麻某重新出具给原告何某一份“借条”,确认两人共同向何某借款150万元,借款用途为开展公司的项目贷款手续的各项经费开支,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还清,逾期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月利息。2015年8月25日被告麻某还款15万元,三次还款共计50万元,原告何某在每次收到还款后均出具收条并按手印确认。2016年4月,原告何某发现农某用于抵押借款的房产证是伪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农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2017年7月19日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在农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农某通过其女儿农某桃帐户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向何某还款5万元、2017年7月19日还款12万元、2017年7月21日还款4万元,麻某于2017年3月1日向何某还款3万元。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被告农某、麻某及其女儿农某桃向原告何某还款共计74万元。原告何某以农某、麻某及某公司尚欠其借款120万元为由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元及相应利息112万元,两项共计232万元。

                         【审判结果】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某、麻某于2015年1月30日与原告何某签订的借条,是双方对2013年9月23日借款合同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给何某的债权凭证,虽然农某因提供伪造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农某、麻某向何某出具的借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农某向何某所借到的120万元款项不因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民事责任,该借条并不当然无效,而是仍然有效。因农某、麻某将所借款项是用于公司经营及部分偿还他人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某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农某、麻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何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共计806126元;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在处理本案时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合同诈骗的性质,被告农某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农某的借贷行为虽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但该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是仍然有效,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何某的借款本、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借款有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为人民币7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农某、麻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何某出具的借条,是对双方于2013年9月23日达成的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重新确认,该民间借贷合同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之一,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无效。故农某不能因其借贷行为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免除民事责任,而应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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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屿晨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1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
卧槽,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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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安宁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11: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评论拿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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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焘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13: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看新闻还是百色看点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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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16: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南驻马店
捞分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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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18: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湖南郴州
一定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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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兰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20: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嘉定区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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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刚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21: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徐州
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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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坤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21: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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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鑫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19-12-26 22: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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