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一桩拐卖妇女案,双方约定返还赃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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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青 发表于 2020-1-4 16: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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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间,被告梁某去到某边境县李某手中以人民币43000元买下熊某(外国国籍),并将熊某带到靖西市某屯被告梁某家中。同月16日,梁某又将熊某以人民币51800元转手卖给原告黄某。双方在交易后,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当天将熊某解救出来,并于2016年10月某日将熊某移送给其国家。案发后,梁某、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51800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梁某等人犯拐卖妇女罪,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梁某等人犯罪所得的51800元已被依法没收没收上缴国库。被告梁某等刑满释放后,原告黄某找到被告梁某等人要求返还向其给付的51800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经济损失25900元。因被告未依照协议履行,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梁某等人因犯拐卖妇女罪已经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其犯罪所得即原告收买案涉妇女所给付的赃款51800元已被依法收缴。原告黄某应知收买被拐卖妇女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仍为之,现诉请要求被告黄某等赔偿其经济损失51800元,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经开庭审理本案,靖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合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对于违法所得而成立的债权债务,因其本身就不合法,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拐卖妇女,原告收受被拐妇女,双方均是违法行为,双方所签的协议不应赋予强制力。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可能遇到的赌资、赌资均与本案诉争款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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