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一名毒贩被判刑死刑

  [复制链接]
百色放料君 发表于 2020-6-26 2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百色看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6月2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陆凡作验明正身,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法院安排罪犯陆凡作会见了亲属。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陆凡作指使同案人苟某某(已判刑)到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并联系在广东省普宁市的出租车司机洪某某将苟某某从广东省汕头市送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接取甲基苯丙胺。同月10日7时许,苟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从汕头市乘坐桂L51893号大客车到达平果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苟某某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00.3克。


同年2月,被告人陆凡作和同案被告人袁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刑)三人预谋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并由陆凡作与广东省陆丰市的毒贩联系购买事宜。同月20日,三人驾乘由袁某某租赁的桂L93688号猎豹牌越野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出发,于次日到达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同月21日5时许,三人驾车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山口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桂L93688号猎豹牌越野车左后排座椅靠背夹层内查获三包甲基苯丙胺,共计3020.9克。


2018年6月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陆凡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陆凡作不服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经二审审理后维持对陆凡作的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陆凡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指使他人运输和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陆凡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




上一篇:7天6夜!武警特战队员魔鬼周全景记录
下一篇:百色一名禁毒战士的沦落史:养两情人、私吞办案经费、给毒贩“开后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赵云惠 发表于 2020-6-26 20:18:46 百色看点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朱杨 发表于 2020-6-26 20: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半卷书生 发表于 2020-6-26 20: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重复了,前天都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欢欢 发表于 2020-6-26 22: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郑国富 发表于 2020-6-27 10: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国仙 发表于 2020-6-27 11: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朱云伟 发表于 2020-6-27 11: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钟涛 发表于 2020-6-27 14: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小琴 发表于 2020-6-27 22: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百色看点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214)] [桂ICP备18000946号-8] [APP备案:桂ICP备18000946号-5A]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77629310 举报邮箱:253702645@qq.com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总机:0776-2998288
Copyright ©2024 百色看点 Powered by 百色圈视科技 劰载中...|网站地图|桂公网安备 45100202000274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