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12至14岁故意杀人等犯罪或将负刑责

  [复制链接]
知知 发表于 2020-10-13 11: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百色看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如何看待12至14岁犯罪或将负刑责#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上一篇:一自家农用三轮车被盗,靖西公安迅速破案追回!
下一篇:广西卫健委:广西这类人员需要做2次核检+14天隔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朱尚林 发表于 2020-10-13 12: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赵雪梅 发表于 2020-10-13 14:49:55 百色看点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东 发表于 2020-10-13 17: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本香 发表于 2020-10-13 2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吉玉 发表于 2020-10-13 23: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钰雯 发表于 2020-10-14 08: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朱婷 发表于 2020-10-14 1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赵学刚 发表于 2020-10-14 15: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周敏 发表于 2020-10-14 18: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了
回复 牛逼 垃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百色看点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214)] [桂ICP备18000946号-8] [APP备案:桂ICP备18000946号-5A]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677629310 举报邮箱:253702645@qq.com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总机:0776-2998288
Copyright ©2024 百色看点 Powered by 百色圈视科技 劰载中...|网站地图|桂公网安备 45100202000274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