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这6人涉嫌敲诈勒索被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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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放料君 发表于 2020-10-24 13: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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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下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某军等6名被告人因强行索取“保护费”、“管理费”、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害人杨某光和王某艺合伙,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新华村海子屯的村民签订协议,租用该屯滑石板(地名)公路坎上的荒山开采方解石,共设立两个采石点,相距约三百米,为新华村干坝屯采石点、新华村海子屯采石点。2014年底,因经营不善,后王某艺退股,杨某光将干坝屯采石点转包给被害人唐某波,将海子屯采石点先后与曾某发、陈某兵合伙经营,直至案发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2019年杨某光因非法采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被害人杨某光经营的采石场属于非法采矿,被告人陈某军、郭某等人知晓情况后,以被告人陈某军为首,被告人郭某、韦某叶、曾某德、秦某林、黄某鸿等人为成员,自2014年底开始,经常纠集在一起,手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多次到上述两个采石点向杨某光等人强行索取“保护费”“管理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军、郭某、韦某叶、曾某德、秦某林、黄某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名被告人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集团,是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由于该案被告人及涉及的犯罪事实较多,证据比较繁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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