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警方查处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扣押烟花爆竹近1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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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放料君 发表于 2021-2-7 15: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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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乐业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

2月5日,乐业县公安局在开展节前安全隐患大排查中,发现县城小吃街一仓库内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治安大队、同乐派出所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该仓库内堆放的烟花爆竹近100件,且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办案人员依法将该仓库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爆竹予以扣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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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法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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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竹 发表于 2021-2-7 15: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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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亮 发表于 2021-2-7 16: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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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丹 发表于 2021-2-7 17: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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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淑渊 发表于 2021-2-7 19: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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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露露 发表于 2021-2-7 23: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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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 发表于 2021-2-8 07: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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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琪 发表于 2021-2-8 09: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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