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百市税稽处〔2021〕7号
广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A5KB1R339,经营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一单元14层13A25号,葛***(身份证号码:3310***107109068),葛前昌(身份证号:3326211***03269052),王智昌(身份证号:4401261***2155799)):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你公司与天津本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亨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同大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介休市冬庆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鑫胜通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6家公司开具4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176,551.51元,税额7,170,013.99元,价税合计49,346,565.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票的货物名称为煤、精煤、废钢,发票详情如下:
(一)2016年4月18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亨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47908,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99,316.24 元,税额16,883.76 元。
(二)2016年4月18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本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1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47909,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99,316.24 元,税额16,883.76 元。
(三)2016年4月21日开具受票方介休市冬庆经贸有限公司66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47910-01847932、01858449-01858473、01859812- 01859829 ,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6,469,569.01 元,税额1,099,826.99 元。
(四)2016年4月21日开具受票方为山西鑫胜通能源有限公司111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59830-01859940,货物名称为精煤,开具金额11,076,472.65 元,税额1,883,000.85 元。
(五)2016年4月23日开具受票方为天津同大煤炭销售有限公司46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1859941-01859986,货物名称为煤,开具金额4,490,851.37 元,税额763,444.63 元。
(六)2016年5月21日开具受票方为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0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61130,发票号码02710249-02710448,货物名称为废钢,开具金额19,941,026.00 元,税额3,389,974.00 元。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在与天津本盛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亨汇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同大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介休市冬庆经贸有限公司、山西鑫胜通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6家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上述6家公司开具4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定性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5份,金额42,176,551.51元,税额7,170,013.99元,价税合计49,346,565.50元。
(二)鉴于公安部门已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立案侦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十条、《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未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之前,暂不做出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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