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网约车司机注意!
日前,百色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其中涉及 网约车司机禁止途中甩客 或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 禁止网约车提供巡游服务; 网约车运价调整及任何优惠促销活动, 必须提前10日通过其服务平台等 渠道向社会公布。 ······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应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不少于50平方米的营运驾驶员培训、学习场所,接入平台的合法运营车辆不低于100辆,从许可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学习场所和停车场的,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各县(市)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六)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传统燃料车型5、6座乘用车价格为不低于8万元(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购置发票金额为准),轴距不低于2600mm,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49L或1.39T,7座乘用车不低于9万元,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79L或1.49T。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新能源车型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400毫米,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纯电驱动模式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3L或1.00T;未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49L或1.39T,且符合国家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已经投入使用的车辆变更为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车辆价格、轴距(或新能源车续航里程)要求与新准入车辆相同;鼓励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型、清洁能源车型。各县(市)也可自行规定车辆准入条件。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五)车身内部有明显的网约车标识;外观、颜色与当地巡游车有明显区别,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其他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的公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
(八)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细则中对乘客的行为也有相关要求 ↓↓↓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百色市网约车最新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禁止网约车提供巡游服务。
第五条 网约车的投放依照总体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根据市民出行需求科学调整网约车数量,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平台及车辆总量遵循“总体调控、统筹融合发展”的方针,各县(市)根据各自市场需求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应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不少于50平方米的营运驾驶员培训、学习场所,接入平台的合法运营车辆不低于100辆,从许可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办公、学习场所和停车场的,要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各县(市)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六)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设有线上的平台调度管理、线下运营、安全、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管理部门,并有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第七条第(二)、第(三)款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六)本市服务所在地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百色城区为右江区和田阳区,各县(市)为各自行政区域,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协议(此前已取得经营许可但未签订协议的,从本细则正式颁布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签)。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
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6年,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6年对应的日期(投入使用超过2年但不足3年的车辆,应扣减相应顺延时间,即=6年—发证之日车辆投入使用时间)。有效期内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并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网约车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的可申请办理延期运营,但延期年限不得超过8年(从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计算),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达到退出运营条件或需提前退出运营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缴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传统燃料车型5、6座乘用车价格为不低于8万元(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购置发票金额为准),轴距不低于2600mm,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49L或1.39T,7座乘用车不低于9万元,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79L或1.49T。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新能源车型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400毫米,纯电动车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纯电驱动模式下续航里程不低于50公里,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3L或1.00T;未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排气量不小于1.49L或1.39T,且符合国家机动车注册登记排放标准要求。
已经投入使用的车辆变更为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车辆价格、轴距(或新能源车续航里程)要求与新准入车辆相同;鼓励优先使用国家推荐的节能与新能源车型、清洁能源车型。各县(市)也可自行规定车辆准入条件。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五)车身内部有明显的网约车标识;外观、颜色与当地巡游车有明显区别,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无其他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车辆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百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审核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业务,公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登记或变更业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巡游车,不受第十条第(一)项的限制,由巡游车企业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巡游车,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原有巡游车改变车身颜色及标识标志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收回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减巡游车企业的巡游车经营权数量。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票。
(三)技术等级评定资料及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
(四)9厘米×6.2厘米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约车经营协议、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协议(附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约车经营协议。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交验车辆。
第十四条 个人继承在本市已登记为网约车车辆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业务。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相应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后,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业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业务。
(一)所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所属平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
(二)达到《暂行办法》或自治区规定退出运营条件的。
(三)所有者提交退出申请的。
(四)发生同等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五)一年内发生有效服务质量投诉超过3次的。
(六)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恶性事件的。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的公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本市二级以上具有职业病健康检查资质的综合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合格报告以及经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机构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尿液、毛发、血液等生物特征检测出具的近期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吗啡、氯胺酮、K粉等)的报告。
(四)经服务所在地公安部门审核盖章的《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规定条件核查结果表》或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材料原件(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资料转市公安部门核查,市公安部门收到申请人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核查结果以《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规定条件核查结果表》形式反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及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每2年需要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要求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并提交体检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营协议后,应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注销注册报备,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营协议的证明等。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三)发生较大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四)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恶性事件的。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网络车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等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三)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以及完整的车辆维护、检测档案。
(四)不得拒绝约车人提出的72小时之内的预约用车需求。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相关档案,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尚未建立电召总平台前,巡游车可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络出租服务,但必须使用计价设备进行计程计价收费。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档案,包括背景审查材料、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档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对预约成功率高、服务质量好的驾驶员,在订单分发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等多种投诉处理渠道,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客户应用端及车载终端应当具备个人电话信息加密功能,乘客与驾驶员之间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使用终端一键沟通功能进行联系,禁止将乘客个人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车载终端或驾驶员。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通过其服务平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原则上运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即不得低于当地相近车价的巡游车运价),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含税务部门统一的电子发票)。网约车运价调整及任何优惠促销活动,必须提前10日通过其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特殊时段、特殊环境下临时暴涨运价,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禁止网约车违反规定以定点、定线、定时间、定价格等客运班线形式揽客,且不得在网约平台、网络上发布运营线路的信息等广告内容。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运营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更新,做好公司运营的安全稳定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稳定工作。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服务。
(八)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并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驾驶员管理、运营车辆管理和信息数据管理,维护行业安全稳定秩序。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网约车经营协议对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网约车经营协议的经营行为。对未能在许可规定时限内按规定接入合法运营车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将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不合要求的,将撤销经营许可。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相关法规,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百色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执行;网约车报废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不少于”“不低于”均含本数。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百政办发〔2018〕88号)、《百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百政办发〔2020〕43号)同时废止。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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