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谬!广西一大学生把酒醉女同学带到酒店发生关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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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集讯传媒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2-1-9 06: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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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喝酒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才做出错事来…”广西柳州,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当地某学院大四学生李某(化名)与被害女生莫某(化名)是同校校友,某天晚上,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之后李某将酒醉的莫某带到某酒店开房,趁被害人酒醉不省人事之机,在该酒店房间内脱光其身上衣裤,发生了性关系。当日8时许,被害人酒醒,得知自己被强奸后自行离开酒店房间并报警,随后李某某被民警抓获。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不过,李某上诉称,因饮酒过量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犯罪,其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是偶犯、初犯,原判量刑过错,请改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目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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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嫌疑人李某、被害人莫某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之后李某将酒醉的莫某带到某酒店开房,趁被害人酒醉不省人事之机,在该酒店房间内脱光其身上衣裤,发生了性关系,有关行为当然已经构成强奸罪。

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本案中,嫌疑人李某、被害人莫某作为校友,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之后莫某醉酒,李某不仅没有好好照顾对方,反而将其带到酒店开房,趁其醉酒之际,在不知、也不能反抗的情形下,先后与其发生了关系。

可以看出,嫌疑人李某就是利用受害人醉酒之际,在不知、也不能反抗的情形下,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刑法中利用“其他手段”,因而二人已经涉嫌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2.其实,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对于构成强奸罪的,基本刑期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不过,本案中,一审法院考虑以下量刑因素:

第一,案发后,嫌疑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嫌疑人李某虽然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虑了以上因素,一审法院决定对嫌疑人李某适用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不过,一审判决之后,嫌疑人李某对此并不服,上诉称因饮酒过量控制不了自己行为犯罪,其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是偶犯、初犯,原判量刑过错。

也就是说,嫌疑人李某提出喝酒喝多了,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因而才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最终也没有得逞,应该获得从轻处罚,显然其观点是站不得住脚的。

对于醉酒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说,《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本案中,嫌疑人李某应同学邀约喝酒娱乐,虽然饮酒较多,但是之后其能够将酒醉的莫某带到某酒店开房,办理入住手续,说明案发时其思维仍然保持正常,在此情况下,其为了私欲作出出格事情来,完全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喝酒误事、饮酒容易出事!其实,类似案例再三发生,有必要奉劝女生,不管能否成才,最起码的应该学会自我保护、自尊自爱,不管怎么样,在外交际要学会保护好自己意识,即使有熟人在场,也切莫轻易醉酒,否则给了坏人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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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毕老菜鸟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2-1-9 08: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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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一鸽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2-1-10 06: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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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如此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2-1-10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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