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城区夜市经营管理办法》即将听证,摆摊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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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城老邓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2-6-11 09: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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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果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发布公告,决定于2022年6月17日对《平果市城区夜市经营管理办法》合法性、可操作性等问题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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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城区夜市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夜市经济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夜间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经济,是指在城区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坚持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强制取缔和疏导安置相结合,在不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的情况下,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场所。
第三条 夜市经济规划布局遵循“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的原则合理设置。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住宅集中区和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周边开办夜市经济。
第四条 城区夜市经济摊点的设置由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划线定点,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夜市经济的区域,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划定经营范围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所有的货亭、摊点,原则上由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出租。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夜市经济区域,必须按规定留足人行道、车道、绿化带,保护好树木、花坛,避开下水道、窨井、电力杆(塔)、消防设施器材、煤气管道等市政设施,因国家建设或市容整顿需要时,按原批准单位通知拆除的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七条 经营类别:  (一)修理服务类:修配锁、修自行车、修鞋、缝纫、小五金修理等;  (二)水果蔬菜类:包括季节性瓜果、蔬菜等;  (三)食品饮食类:包括单一品种熟食品(卤制品、烤制食品、油炸食品、快餐车销售食品)和只需简单程序加工的小吃类。  (四)小百货、衣帽鞋服类。
(五)手工文创类、戏曲杂耍、乐舞表演类。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依法经营,亮证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饮食摊点需办理卫生许可手续;标明品种规格,明码标价。
第九条 严格要求经营者在夜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流动叫卖。
(二)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不准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斤少秤。
(四)不准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五)不准行医卖药。
(六)不准经销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七)不准赌博、测字、算命。
(八)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践踏绿地和损坏、污染公共设施。
(九)不准提前进场和延迟退场。摊位业主非营业时间不能放置障碍物进行占位;在等待入场期间,不得强行冲卡,或在进场时阻挠他人正常进场。不准超过规定时间经营。
(十)不准阻碍夜市交通正常通行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十一)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经营项目。
(十二)不准私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货亭、摊点。
(十三)不准擅自扩大货亭、摊点的使用面积和随意移动货亭、摊点的位置。摊位业主原则上不得调换摊位,如确需调换的,须书面报城管大队批准同意。
(十四)不准擅自建盖永久性或半永久性设施。
(十五)不准有其他妨碍平果夜市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十六)不准私拉乱接电器线路或进行电动车充电。
第十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划定地界,固定摊位,设立夜市经营标识牌。摊位业主须携带摊位证进场,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定点定位,不得越线,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确定夜市位置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限时经营,具体时间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确定经营时间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夜市场所应当配备满足经营需要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给排水、垃圾分类、供电照明及消防设施;餐饮经营区域内应设有充足完善的上下水设施、方便和满足商户用排水。
(四)周边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及停车场地,并有醒目标识。
(五)经营者需按规定交纳占地费或现场清理预备金
(六)货亭、摊点使用期满应由经营者自行拆除,须延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七)货亭、摊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经营设施要求
(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应对摊档和经营设施进行统一设计规划,摊位按照经营品种类别摆放。
(二)经营设施应与经营场所的给排水设施和供电照明设施对接,并按规定使用统一摊位(车)名称、标识。
(三)经营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美观无破损。
(四)餐饮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设施加装符合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要求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营者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所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肉检部门检疫。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所有烹饪、熟食制作、加工只能使用半成品,不得现场宰杀、加工。
(二)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散煤、煤球、煤炭、焦炭、木炭等非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炉具、灶具或其它带有明火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电炒炉、电烤箱、取暖器等,防止火患。摊位须配备油烟净化及地面防护设施,避免对空气和地面造成污染。
(三)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不得现场洗涮餐具。
(四)配备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应密闭储存和处置。
(五)每个餐桌应放置文明就餐提示牌,餐桌下面要配备套袋垃圾桶,做到垃圾入篓并及时收集清运。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要求
(一)经营者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并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责任书。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收摊后做好摊点周边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
(二)每处夜市应配备充足的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进行垃圾清扫,保持环境整洁。
(三)各摊点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废弃物均集中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日产日清,溢满时随时清理。
(四)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完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维修、更换;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消毒。
(五)营业结束2小时内应组织清扫场地;每周应对地面的油污进行不少于1次大清洗,确保地面无污垢、无附着物、无积水。
第十四条 经营秩序要求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擅自占用、损毁和破坏公共设施行为;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
(二)落实专人引导车辆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周边道路车辆及行人通行。
(三)服装百货、小商品摊位应与食品经营摊位保持一定距离,划行入市、有序经营。
第三章   准入、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准入机制
(一)夜市经营摊点的审批程序:
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城市管理监督局审批批准,签订承诺书;
3、缴纳占地费或现场清理预备金;
4、划定设置摊点范围。
(二)依法持证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食品的还须持有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并须持有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健康证;音像制品类经营者还须持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销许可证;书刊经营者还须持有书刊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三个优先
甄别筛选经营业态,实行“三个优先”,即:自产自销瓜果蔬菜的经营户优先进入,周边居民经营户优先进入,低保、贫困、残疾等群体经营户优先进入
第十六条 考核及退出机制
(一)秉持容错纠错原则,鼓励经营者及时自觉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实行“小过错、及时改、不处罚”的机制,经营者出现违规或投诉问题应先予以教育劝导,其次才是扣分处罚。
(二)每摊位考核周期满分为10分(签订协议时间为一考核周期)。10分扣满即取消夜市摊位经营资格。
(三)未缴纳占地费或现场清理预备金;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饮食摊点未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等行为,即终止协议并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四) 未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第二次发现扣3分,第三次发现扣6分,第四次终止协议,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五)经营期间不遵守经营管理规定,被群众或媒体投诉,第一次扣3分,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终止协议,取消夜市摊位经营资格。产生负面影响的,导致后果严重的即终止协议并取消摊位经营资格。
(六)经营户凡违反多项经营管理制度的,实行累积扣分,所扣分数总计达到10分的,即取消夜市摊位经营资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环卫清洁
(一)调整道路洒水冲刷模式。将夜市周边机动车道夜间洒水时间调整至夜市结束半小时后进行,减少对商户、市民的影响。定期对夜市周边辅道、人行道全覆盖冲刷。
(二)加大夜市保洁力度。督促夜市管理机构增配保洁员,夜市结束后及时清扫路面,恢复地面整洁,确保夜市休市次日6点前整理到位,路面见本色。
(三)加强生活垃圾运收作业。夜市管理机构应按照标准配置生活垃圾桶及餐厨废弃物收集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调整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运频次,确保垃圾收运及时。
第十八条 绿化亮化
提升亮化、绿化档次。将夜市特色街区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整治项目,提升周边绿化亮化档次,为夜间经济提供洁、净、明的消费环境。
第十九条 开放公厕
24小时开放公共厕所,及时维护设施保障正常使用,设置夜市周边主次干道公厕导向牌,为商家和市民提供良好的如厕环境。
第二十条 商品推广
规范开展形象推广活动。允许经营者特定时段,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利用夜市街面开展形象展示推广活动,但不允许有经营门头的店铺在店外直接经营销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服务
全面做好执法保障服务。成立夜间应急服务保障队伍,为夜间经济提供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对夜市区域外占道经营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宣传引导
强化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让市民了解夜间经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倡导经营业户自觉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加大对夜间经济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
第五章 处罚措施
对违反城管、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部门或合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夜市的,除予以取缔外,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种类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物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继续经营的可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没收商品。
(三)对违反第九条第九到第十五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第九条第一到第八项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牵头,加大夜市经济区域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的投入,配备充足的夜间管理人员和环卫保洁人员。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夜市经济区域管理整治工作。其余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夜市经济区域经营者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夜市经济区域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对夜市规划进行审查,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并拟定方案及预算报市政府。
城管大队:负责对夜市规划区内限时占道及其他夜市摊点禁止占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引导经营户主动搬迁到集中规划的夜市区域,为城区创造整洁环境。
市交警大队:负责夜市周边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夜市商户油烟噪音污染监测管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夜市经营秩序、餐饮类经营户的食品及燃料气瓶安全监督管理。
市消防部门:负责夜市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检查夜市商户或个体户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是否持个人健康证。
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严查夜市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市环卫部门:负责夜市清洁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大范围多角度地宣传规范城区夜市管理的重要意义,引导夜市经营户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法监督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夜市经济区域经营者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挠夜市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夜市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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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果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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