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日常消费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避免踏入同样的“陷阱”,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2年百色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百色市那坡县某婚纱摄影店未履行承诺提供服务投诉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日,消费者吴某称其2021年7月2日与某婚纱店与签订拍摄全家福的合同,并缴纳2800元拍摄费用。后向商家预约拍摄计划2次,因商家未能提供摄影师,故未完成拍摄。后又因各种原因商家承诺的拍摄服务一直未能履行,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请求商家退还已经缴纳的2800元,商家以老板不是同一个人为由拒绝退款。该婚纱摄影店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转让,受让人关某持原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继续经营,造成营业执照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人。消费者委员会启用诉调对接机制,邀请那坡县人民法院参与调解。经调解经营者关某同意退还消费者拍摄费用2800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消费者可向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或实际经营者主张权利。消费者在预交费用后应及时消费,避免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的纠纷。
案例二:某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退费义务案 【案情简介】黄女士来电投诉称其在2021年4月底向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事业单位面试班的培训,报名费为12300元,签订协议约定面试通过不退费,面试不过全额退款。现因面试未通过即向某培训机构协商退费问题,该公司承诺在2022年6月15日前退费,但迟迟未退。因此,望有关部门尽快核查处理并协助退回12300元的报名费。经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织调解,被投诉人已还消费者报名费12300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消费者在购买服务中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及票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三:吴某使用快递空包刷单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7日,田东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工作平台线索称吴某海经营的网店使用快递空包单号刷单,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吴某海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名称为天然汇果缘,网店网址为:http://shop186153844.taobao.com,该网店主要经营芒果、百香果、柠檬等水果销售。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7月14日期间,吴某海使用号码为**93251**的QQ号,从空包网站“www.taodan100.cn”购进了总计22个快递空包单号,使用在淘宝网店“天然汇果缘”的22笔交易订单中。淘宝网店“天然汇果缘”涉案的22笔交易中,交易的商品未实际投递,为虚假交易。吴某使用快递空包单号刷单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田东市场监管局对其作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要注意商品评论区里买家的评价,仅将其作为参考。谨慎选择短期内评价率和信誉度高的网店,避免陷入“刷单网店”的消费陷阱。
案例四:靖西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5年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随后从喜来健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购进20张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摆放在经营场所,以体验营销的模式,向中老年消费者推销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产品。经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现场播放PPT、视频以及口头宣讲等方式宣称多功能温热理疗床对妇产科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痹证等有效果,有“对人体多种慢性疾病有很好的效果”等作用,同时还宣称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是“温热器的革命,照顾你的脊柱”、喜来健能使人年轻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上述宣传内容超出了该款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夸大了产品功能。该款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核准产品适用范围为:该产品适用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慢性疲劳综合症、便秘、慢性胃炎、失眠症、盆腔炎、前列腺炎(非细菌性感染)、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 2022年12月靖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当事人的主要目标客户为中老年人,通过不限次免费体验的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在体验时,抓住中老年人的心理,对其经营商品的功能进行虚假宣传,以达到销售的目的。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或者商品时,要仔细查阅商品正确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对服务或者商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案例五:覃某、卢某等人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起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不断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向群众销售不合格肥料导致农作物坏死失收的情况,经核查2022年5月16日在乐业县幼平乡百中村郎上屯查获覃某、卢某等5人正在销售不合格肥料。覃某、卢某等5人于2022年初开始,驾驶微型面包车(桂K·2786L、桂K·l3F27、桂A·Z06B3)运送“农民丰”中量元素肥料到乐业县各个乡镇、村,利用老年人不会辨别真假肥料的弱点向中老年人进行兜售。该款肥料外包装标示“农民丰中量元素肥料、广西金满仓化肥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陆川县马坡硃砂物流园,净含量:40kg,产品通用名: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执行标准:NY/T 3830-2021,PH值(1:250倍稀释):6.0,(ca+Mg)≧20%”等字样,正反面标签一样。外包装上没发现有生产许可号、肥料登记证号、生产标准号。受害群众覆盖同乐、逻西、幼平、逻沙、雅长、花坪等6个乡(镇)19个村42个自然屯共290余户,销售的不合格肥料130余吨,违法货值金额20万余元。因覃某、卢某等5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乐业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肥料作为一种农业生产资料,对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农村地区监管漏洞向农户兜售不合格肥料,给农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市场地监管部门及时查处,避免了群众遭受更大损失,有力维护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醒消费者,购买化肥一定要到有固定场所、合法经营资格、信誉度高的农资产品经销网点或生产企业购买。
案例六:田东县平马镇某食品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月饼案 【案情简介】黄女士来电投诉称, 2022年8月25日其购买的田东县平马镇某食品厂生产的板栗味月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生产加工月饼100个,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08月29日,以2.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50个,违法所得110元,剩下50个分给员工。2022年9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09月03日的豆沙、豆蓉、麻仁月饼1300个,另有100个月饼已摆放至当事人位于平马镇中和路中义街上的店铺内销售,当事人以4-5元不等的价格售出上述月饼62个,违法所得243元。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月饼1338个;没收违法所得353元;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月饼时应注意查看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并妥善保管好购买凭证。
案例七:平果市朝阳街某家电中心虚假宣传欺诈消费案 【案情简介】韦先生来电投诉称,2022年9月18日,其在某家电中心被该店工作人员以扫码抽奖可以免费领取金立牌平板电脑为由,引导下载天天奢惠APP,并使用支付宝花呗充值9800元领取到一台平板电脑,在操作过程中该店店员表示花呗支付的费用不需要偿还,但当晚发现花呗有12期账单,总计费用为10535元(含分期服务费),才醒悟过来某家电中心宣传的“扫码抽奖免费领取金立牌平板电脑”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还平板电脑退回10535元。接到投诉后,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调解,某家电中心同意退款10535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提高警惕,以免落入消费陷阱。
案例八:乐业县花坪镇某农贸市场商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 【案情简介】林某来电投诉称,2022年8月9日中午在乐业县花坪镇某农贸市场商铺购买90斤左右的猪肉,共消费1468元,购买时曾向店主询问是否为母猪肉,当时店主明确表示所购买的猪肉不是母猪肉,但回到工地后经工友查看后明确买到的是母猪肉,随后前往商铺与店主沟通要求退货或更换猪肉被拒,希望有关部门能协调退费。经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退回林某猪肉款1468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此案中批发商故意隐瞒了与交易有关的重要实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案例九:田东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7日,田东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到位于田东县祥周镇百渡村大渡屯田东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检查,发现充装站的充装台上有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72个气瓶,气瓶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定期检验报告,遂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该公司再次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21个气瓶被查获。该公司充装的93个气瓶(其中1个气瓶未定期检验,1个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均非该公司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及充装记录,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田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罚款16万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气瓶。消费者在购买液化天然气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气瓶是否安全和完好、是否过期,是否张贴有检验合格标志;不要贪便宜和方便,要到信誉好和证照齐全的燃气充装企业购买,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举报。
案例十:田阳区城西某监测站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覃某于2021年5月份在田阳区城西某检测站支付三轮车检测费180元,因退费问题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 经查明,该检测站擅自提高政府定价,违规向3237位摩托车送检车主捆绑收取委托代理服务费40元/辆,共计129480元,经责令退款,该检测站仅退款3520元,尚有3149名车主的125960元未退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田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检测站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应退未退的违法所得125960元;2.罚款12948元,罚没款共计138908元。
【案例评析及消费警示】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检测站违规收取费用损害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接收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索要和保管发票(收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政策法规科、消费环境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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