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2023年度百色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0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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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频道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2 16: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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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百色市知识产权局)从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中,遴选了10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目    录

1. 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 那坡县某便利店销售假冒专利的麦乳精风味固体饮料案

3. 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案

4. 田东县某服饰店销售假冒专利污鸡净、泵水器案

5.西林县某黄金销售店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6. 田阳区某商场销售假冒专利的压力锅硅橡胶密封圈案

7. 右江区某五金批发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8. 德保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的LED充电式台灯案

9. 田阳区某电动工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充电式冲击扳手案

10. 田东县某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案


01



隆林各族自治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25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124号某服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服装、运动包、帽子、鞋子、袜子含有“”“”“NIKE”等注册商标标识,经执法人员核查和当事人确认,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含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1096件、货值金额共计48.11万元;待销售的运动包共17个、货值金额共计0.60万元;待销售的运动鞋共210双、货值金额共计17.28万元;待销售的帽子共14顶、货值金额共计0.26万元;待销售的袜子共216双、货值金额共计0.02万元;另发现该店销售的服装、运动包、帽子、鞋子含有“”“”“adidas”等注册商标标识,待销售的含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共287件、货值金额共计17.56万元;待销售的运动包共12个、货值金额共计0.47万元;待销售的运动鞋共10双、货值金额共计0.75万元;待销售的帽子共10顶、货值金额共计0.20万元。以上总货值金额共计85.24万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含有“”“”“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运动包、帽子、鞋子、袜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总货值金额共计85.24万元,已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

一是市县联动,形成合力。由于扣押的物品货号多、品种杂,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扣押货物指定部位拍照传给商标持有人进行鉴定工作的实施难度大且鉴定结果准确度不高。经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反复与商标持有人进行沟通协调后,商标持有人派出鉴别人员用3天的时间对扣押物品进行了鉴别,推动了案件的进展。

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与公安局沟通协调,公安干警在第一时间内到达并控制了现场,并与市场监管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一并查办案件,并严密监控当事人的行踪。公安干警及时对鉴别人员采取了询问、提醒的措施,保证了鉴别的真实性,为案件查办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保障行刑无缝衔接。

02



那坡县某便利店销售假冒专利的麦乳精风味固体饮料案

【案情摘要】

2023年8月10日,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开展假冒专利专项检查时,发现某便利店销售的麦乳精风味固体饮料,其外包装标注专利号为:ZL201530066510.4。
经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平台查询专利号:ZL201530066510.4,发现其为用于装“麦精王”麦片包装瓶的外观设计瓶贴,申请日为2015年3月19日,获得授权后,因未缴年费专利权被终止,终止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4月26日,从百色明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480瓶麦乳精风味固体饮料,进货价为8.3元/瓶,对外销售价为10元/瓶。截至检查时已售出104瓶,销售额1040元,尚有376瓶未售出。
此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能提供这批麦乳精风味固体饮料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这批产品是生产商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当然,当事人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麦乳精风味固体饮料”是假冒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元(¥104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惜假冒专利,误导公众,破坏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处罚,警醒经营者必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打击了商家的不法行为,在源头上净化了市场秩序。

03



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三棵树”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案

【案情摘要】

当事人2023年3月从广西佳木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标注“产品型号:三棵树样品色”的建筑涂料并使用在其承揽(包工包料)的靖西市德爱北路中心嘉园项目外墙漆装饰工程中,建筑涂料的产品合格证均以“三棵树样品色”作为产品型号进行标注,所使用的“三棵树”文字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读音、字形等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三棵树”注册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读音、字形等相同,足以使公众误认为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委托(许可)生产的建筑涂料。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购进标注“三棵树样品色”字样的天然真石漆1204桶(其中已使用89桶),购进价格130元/桶,同色底漆62桶,购进价格120元/桶,违法经营额共计1639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然真石漆1115桶、同色底漆62桶、空桶89个;2.罚款28万元。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中,当事人利用承揽外墙漆装饰工程的“密闭空间”,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高利润,购进侵权商品,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既严厉打击了不法经营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地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04



田东县某服饰店销售假冒专利污鸡净、泵水器案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6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县城开展假冒专利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服饰店货架上摆售的23包“环星”牌污鸡净,其上标注专利号ZL200930082115.X,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标注销售价:1元/包;货架上摆售的4个“众维”牌硬壳泵水器,其上标注专利号ZL201320612830.0,标注销售价:5元/个。
经执法人员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平台查询,专利号ZL200930082115.X是专利名称为“包装袋(污鸡净)”的外包装设计专利,申请日期为2009年07月08日,获得授权后,因未缴纳年费,已于2010年7月8日被终止专利权;专利号ZL201320612830.0是专利名称为“带有气瓶保护罩的气压式泵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获得授权后因专利10年有效期届满,已于2023年9月26终止专利权。
据调查结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货架上摆售的这两款专利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不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也没有建立购销台账,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数量无据可查,违法所得无法查实(按销售价格计算,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3元),当事人亦不能提供“众维”牌硬壳泵水器的生产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户销售标注专利产品的,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索证索票,确保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通过本案,警示了经营者,强化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05



西林县某黄金销售店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22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西林县某黄金销售店在开展经营活动突出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及标识,侵犯了其所获注册商标——“中国黄金”的商标专用权。
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黄金销售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的店面门口标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宣传标语,店内也张贴标有“中国黄金珠宝”,收银台旁放着标有“中国黄金珠宝旗舰店”等字样的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西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国黄金”作为已获准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开展黄金饰品宣传经营活动,但“中国黄金珠宝”中完整包含“中国黄金”字样,与获准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认为其来源与获准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了对“中国黄金”商标持有人的侵权行为。

06



田阳区某商场销售假冒专利的压力锅硅橡胶密封圈案

【案情摘要】

2023年4月6日,田阳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某商场货架上摆放销售4个硅橡胶密封圈,其外包装标示有“专利号:ZL98104821.8”,包装内放置的合格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01日。
经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平台查询,发现专利号:ZL98104821.8的法律状态为未缴年费终止失效,终止日期为20140114。显然,生产商在专利权终止失效后仍然标注了专利标识,而当事人销售这一产品,两者的行为都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
另查明,该硅橡胶密封圈系当事人2022年4月29日从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个,进货价13.2元/个,销售价19.9元/个,至2022年7月5日已销售1个,获利6.70元,剩余4个尚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田阳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0元、停止销售剩余压力锅硅橡胶密封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普普通通的一些小商品,商家为抢占、扩大市场占有率,通常标注专利以吸引消费者。通过这一案例,提醒经营者进货时注意审查产品的专利标注,从源头上净化市场秩序,打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和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

07



右江区某五金批发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案情摘要】

“南孚”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商标注册证为第19482042号,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
“聚能环”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商标注册证为第1469801号,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2022年10月,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右江区某五金批发部销售的南孚电池,侵犯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五金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南孚电池,其盒子及电池体外包装标注“南孚聚能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信息,其中,“聚能环3代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5号南孚电池”存在商标侵权嫌疑,随即对店内现有的379颗南孚电池进行查封。
另查明,当事人以1.2元/粒的价格从一名上门推销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不详)购进盒子及电池体外包装均标注“南孚聚能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等信息的“聚能环3代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5号南孚电池”各600粒,并均以2元/粒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目前已销售221颗,尚余379颗。违法经营额2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聚能环3代7号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5号南孚电池”共379粒,并处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案件的查处,阻止了侵权商品进一步流入市场,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强化了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秩序。


08



德保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专利的LED充电式台灯案

【案情摘要】
2023年9月8日,德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德保县某超市检查时发现一种外包装标注专利号的充电式台灯,产品名称:明之选LED充电式台灯;专利号:ZL201430408019.0;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2018年8月。
经执法人员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平台查询,发现专利号ZL201430408019.0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终止日期:2016年10月24日。由于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故生产商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这一产品的销售商同属假冒专利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11日从南宁市和平商场附近购进5个同类型的LED充电式台灯,进货单价16.5元/个,对外销售价格38元/个。虽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LED充电式台灯”是假冒专利产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德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警示了生产者,绝不能有侥幸心理,不要为了销售需要,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同时也提示了经营者,务必要对有专利标识的产品认真审查,认准专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再进货,同时要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否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09



田阳区某电动工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充电式冲击扳手案

【案情摘要】

第38875077“”图形和第8967278号“”字样系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02月13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12月27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扳手、手电钻等商品上。
2022年12月22日,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田阳县田州镇某电动工具经营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销售货架上发现4套型号为2106-2的标注“”充电式冲击扳手(两电一充),1套型号为2106-5的标注“”充电式冲击扳手(一电一充)。
经查明,上述5套标注“”充电式冲击扳手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其中型号为2106-2的充电式冲击扳手销售价格:330.00元/套;型号为2106-5的充电式冲击扳手销售价格:330.00元/套,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总计1650元。
当事人销售的5套标注“”的充电式冲击扳手,商品外包装及充电式冲击扳手、锂电池、锂电池充电器外观上标示的“”“”“”“”图形及字样,与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形及字样在外观形状、文字内容与排版等极近似,从视觉角度看,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属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称在购进上述商品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其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人民币1650.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二)典型意义

该案例警示经营者在进货时应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义务,保障商品的质量,维护自己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义务,是对自身经营行为的一种保护。


10



田东县某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案

【案情摘要】

第52474892号“”商标是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FITSONSINGAPOREPTE.LTD在第10类“奶瓶阀;按摩器具;婴儿奶瓶奶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08月28日,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至2031年08月27日。
2022年12月20日,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投诉田东县某母婴用品生活馆销售的奶瓶侵犯hegen商标专用权。2023年1月3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奶瓶外包装盒无中文标识,奶瓶上印制hegen字样。当事人销售具有上述特征的相关产品数量及价格为:1.规格150ml奶瓶2个,销售标价198元/个;2.规格240ml奶瓶1个,销售标价238元/个;3.规格330ml奶瓶2个,销售标价为278元/个。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以264元的价格销售了1个330ml规格的hegen牌奶瓶。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涉案奶瓶的进货单据,无法说明供货商,亦未建进销货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实。根据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结果,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货值金额总计14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并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例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通过案件查处,有效打击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销售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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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流浪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2 16: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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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逆流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2 18:4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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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莉莉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2 21:1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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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食猪猪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2 23:59: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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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冰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3 07:32: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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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小赵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3 10:06: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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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如此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3 12:5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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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应双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3 15:4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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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如夏花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5-13 18:26: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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