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公布10起典型案例!涉及加油站计量器作假、卖假药、学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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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看点客户端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10-11 17: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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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百色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之一:百色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平果某加油加气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处罚结果】2024年7月,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平果某加油加气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成品油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4099791.34元,罚款2000元,合计4101791.34元,上缴国库。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广西平果某加油加气站让上门推销服务的人员在其使用的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及加油机所使用的《FCMC》加油管理软件植入作弊程序,该程序通过“设置次数”“设置密度”等功能选项,可任意控制加油机的计量数据以及相关计量数据(包括升数、金额)的传输,可达到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目的。上述4台燃油加油机共6块计控主板,经委托燃油加油机生产企业鸿洋集团有限公司鉴别,结论为:非该公司原出厂配置主板;上述《FCMC》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测试,结论为:《FCMC》软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自2023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当事人使用作弊功能的《FCMC》软件销售成品油数量为532794.80升,销售金额为4319666.30元,扣除同期缴纳税款219862.84元以及复现测试产生的金额12.12元,销售金额4099791.34元视为违法所得。

【定性及依据】广西平果某加油加气站在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及加油机管理系统《FCMC》软件中植入作弊程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并将其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2024年7月,百色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典型案例之二: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秋等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系列案

【处理结果】因王某秋等4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涉嫌构成犯罪,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侦查完毕,已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法事实】2023年10月1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称在食用王某秋销售的“减肥咖啡”后出现身体不适现象要求进行调查,并提供了所食用的“减肥咖啡”样本。该局查验产品外观后发现诸多疑点,产品名称为YSO MAJIAC的奶茶、产品标准代号为GBT10347,而GBT10347代号实则为压片糖果的执行标准。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对样品进行快速检测,其中西布曲明结果呈阳性。同时执法人员从快手、抖音等自媒体上搜索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辖区内销售的减肥产品,发现在自媒体平台上有数人在销售上述宣称有减肥效果产品。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另查获王某某等3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秋等4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涉案金额达120万,遂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追究其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之三: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乐业县某中学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处罚结果】2024年1月,乐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业县某中学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5.5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1月5日乐业县某中学未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进货查验时未严格查看鲜湿米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在制售夜宵时未对凌晨购进的鲜湿米粉质量状况进行查验;同时存在未按规定留样,食品留样样品的留样数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餐具(不锈钢碗)等违法行为。2023年11月5日晚该校多名学生就餐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对当事人厨房内的砧板、菜刀、生活饮用水末梢水、食品原料、餐具、留样样品等进行采样检验,根据《检验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认定该事件系一起食用被蜡样芽孢杆菌污染的米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对夜宵菜品进行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不锈钢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四: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西市某食品销售部经营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案

【处罚结果】2023年12月29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对靖西市某食品销售部经营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冰淇淋系列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冰淇淋、冰棍等系列产品175支,没收违法所得205.9元、罚款469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4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靖西市某食品销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销售德保县某食品公司(另案处理)生产的标签标识为“绿色好心情”、“绿色恋情”、“玉米棒雪糕”等系列冰淇淋、冰棍产品,“绿色好心情”、“绿色恋情”、“玉米棒雪糕”标识及外观设计图形包装、装潢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色心情”、“玉米棒雪糕”包装、装潢相近似,易产生混淆,本案违法经营额共2345元,违法所得共205.9元。【定性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典型案例之五:德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保县某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案

【处罚结果】2024年4月,德保县市场监管局对德保县某五金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侃琪牌灶具连接管产品4条、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从南宁市中华路批发市场以13元/条的价格购进20条侃琪牌灶具连接管在其经营场所以20元/条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灶具连接管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至2024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侃琪牌灶具连接管产品16条(其中4条作为抽检样品由抽检单位购买),库存4条(为监督抽查产品的备样),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320元。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德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典型案例之六: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田林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处罚结果】2024年1月,田林县市场监管局对广西田林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14.2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广西田林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在“美团”平台上传发布6个团单商品服务案例广告含有:“儿童/青少年单次窝沟封闭8颗套餐 ¥49.0;口腔检查+口腔全景¥10.0;超声波洗牙\不含喷砂\通用¥68.0;树脂补牙\1颗¥178.0;儿童单次全口涂氟套餐¥49.0;冷光美白\1次冷光美白+1次¥999.0”等内容医疗用语,上述医疗广告均未经审查。美团平台广告编辑制作费用54.2元。另查明,广西田林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在门诊正门上方招牌、门边广告灯箱制作发布的广告宣传中含有“微创种植 美学修复 精准矫正 儿童齿科 种植中心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桂)医广(2022)第11-12-451000025号”内容,该审查号已过期,且广告内容与审查样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上述广告由田林县欧业广告装饰服务部制作,制作费用360元。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典型案例之七: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假药案
【处理结果】李某某销售假药“華佗秘制丹”,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事实】2024年4月10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与凌云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时,在凌云县玉洪瑶族乡玉保村那妹屯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名为“華佗秘制丹”的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人的疾病、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等文字内容,数量共计6袋(180粒)。经查实,涉案“華佗秘制丹”实为六味地黄丸,经百色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之八:那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那坡县某茅仙酒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处罚结果】2024年6月,那坡县市场监管局对那坡县某茅仙酒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30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以40元/瓶的价格从网上购进标注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TRADEMARK商标)(6瓶)、“MOUTAI”(11瓶)、“贵州茅台”(3瓶)3种品类酒及1种瓶身仅标注“内部专供”(10瓶)字样,无其它标签标识的白酒,存放在其店内销售。随后,当事人以38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商品,经营额共计9960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当事人销售及库存的3种(飞天接待酒,贵宾接待用酒,茅台纪念酒)标有“”“MOUTAI”“贵州茅台”的品类酒不是商标注册人所生产的商品,也不是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的商品。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那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典型案例之九: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果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处罚结果】2024年5月,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对平果县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罚款112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23.5吨复合肥料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均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经查明,2023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2900元/吨的进货价格,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进12吨施丰收牌复合肥料(白色颗粒)到店内销售。2023年11月15日,当事人又向黄某某购进13吨施丰收牌复合肥料(蓝色颗粒),购进价3000元/吨。上述25吨伪造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复合肥料产品,经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均以3600元/吨的销售价格,销售了1.1吨白色颗粒复合肥料和0.4吨蓝色颗粒复合肥料,获利1100元,销售产品货值金额90000元。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十: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东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处罚结果】2024年5月,田东县市场监管局对田东县普众食品店对经营的食品做虚假宣传,依法作出立即责令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8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田东县某食品店召集100多名老年人集中于其经营场所体验厅内,为进店听讲座的老人播放赵氏普众酒食品广告宣传视频,视频播放内容宣称赵氏普众酒具有帮助中老年排全身毒素、养好五脏六腑的功能,凡是有风湿、类风湿、肠胃、肿瘤包块、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哮喘等疾病,喝一段时间都会有好转的功效,而赵氏普众酒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均无标示上述功效。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赵氏普众酒对上述疾病具有治疗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依据。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1200瓶,进货价240元/瓶,销售价300元/瓶,至案发时止除自用4瓶外,尚未对外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6000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定性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十一: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林县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处罚结果】2024年6月,西林县市场监管局对西林县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依法扣押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4台、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2024年4月28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停放销售的14台电动自行车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与其随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不相符,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改变,不符合国家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当事人待销售的14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总计36180元,因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西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百色市场监管
责编: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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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秋毫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24-10-11 19:48: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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