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 凌云两位驾驶人被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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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日报 发表于 2024-12-20 01: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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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梁力升 通讯员 李彦霖)12月16日,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公众公布了两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当日,两名涉事驾驶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警方送至凌云县看守所拘役,接受法律的制裁。

9月27日上午,驾驶人韦某文在村里喝喜酒时喝了4两自酿酒。当日16时,韦某文要到学校接孙子放学,自认为并没有喝醉,于是便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彩架村往下甲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加西屯路段时,韦某文被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停。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提示,韦某文涉嫌醉酒驾驶。随后警方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涉嫌危险驾驶。

10月14日21时,驾驶人韦某隆到某夜宵摊饮酒。当酒精“上头”后,他竟连夜转了两次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4时才回家休息。10月15日17时许,韦某隆自认为已酒醒,驾车无碍,于是便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彩架村往凌云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平里路段时,韦某隆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韦某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时涉嫌危险驾驶。

最终,法院认定,韦某文、韦某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两人均被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

百色交警提示,酒后驾驶机动车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操控力、反应力,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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