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王某犯组织未成年人到隆林“陪酒”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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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王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底,被告人罗某、王某合谋带未成年人到酒吧从事跳舞、陪酒等有偿陪侍活动,由罗某负责联系酒吧,王某负责从乐业县带未成年人到隆林各族自治县。2月25日晚,王某从乐业县带未成年人甲(时年16岁)、乙(时年14岁)、丙(时年14岁)来到隆林与罗某汇合。次日凌晨,罗某、王某便安排甲、乙、丙三人到隆林某酒吧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总共获1200元。罗某获得违法所得60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罗某、王某组织未成年人为娱乐场所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罗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6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据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影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监管,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来源:百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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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玉 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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