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公共区域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细节
第一条为加强凌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区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和《凌云县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凌政办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凌云县城区内,由住建、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收费范围: (一)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二)车站(含无轨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市民活动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 (三)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 (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四条收费时间:城市道路两旁的停车位为7:30至22:00,其余停车场泊位实行24小时收费。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小型汽车:从停车时起计时,按每辆车每小时收费3元,超过1小时后按每小时加收1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日收费最高限额15元,停车上下客三分钟内免收费(含三轮摩托、电动三轮车); (二)中型汽车:从停车时起计时,按每辆车每小时收费4元,超过1小时后按每小时加收1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日收费最高限额20元,停车上下客三分钟内免收费; (三)大型汽车:从停车时起计时,按每辆车每小时收费6元,超过1小时后按每小时加收1元(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每日收费最高限额30元,停车上下客三分钟内免收费。 (四)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征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除城市道路旁的临时停车泊位外,其余停车泊位可实行年票、季票、月票优惠制度。 (一)年票标准:1500元; (二)季票标准:400元; (三)月票标准:150元。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自驾车上下班使用本单位停车泊位的,可实行年票、季票、月票优惠制度。 (一)年票标准:1000元; (二)季票标准:280元; (三)月票标准:120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公务车和殡葬车; (二)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点候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服务费的;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第九条凌云县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其委托凌云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凌云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收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所收取的停车费需全额上缴财政; (二)公共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成本,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 (三)公共停车泊位及管理设施的维护修理费用据实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百色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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