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谭某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庭审现场。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谭某瑶醉酒后驾驶轿车到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中国邮政银行门前路段,因倒车刮碰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后谭某瑶继续驾车离开,行驶到八达镇御景水岸小区前路段时,又分别刮碰到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轿车。经鉴定,当时被告人谭某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25mg/100ml。 庭审现场。 西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被告人谭某瑶主观恶性不大、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判处谭某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一年内醉驾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一律吊销驾照,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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